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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作者:组织人事部 时间:2017-06-1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纪律性,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2014 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 号令,2012 年)和《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138 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院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一律实行考勤。除专职教师外,学院其他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考勤制。因工作需要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出具体岗位的作息时间,报组织人事部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安排留岗工作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未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对教职工的出勤、缺勤、迟到、早退等情况要如实记录。月考勤表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组织人事部。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考勤,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组织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劳动纪律检查,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和不按时交考勤的部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与当月部门、单位考核挂钩。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作为学院考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考勤汇总、登记、审核等。

第九条 教职工应服从学院安排工作,在规定日期到岗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岗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将请假条交由组织人事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及时到本部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除特殊情况外,请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或来不及办理时,应口头或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并尽快补办书面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下列假期天数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一)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请假

凡请假均需填写《科、处级干部请假审批表》,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组织人事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联系院领导、院长、院党委书记批准。

(二)普通教职工请假

凡请假均需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按规定程序办理。

1.事假:教职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必须请事假。请事假1天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2天--5天(含5天)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组织人事部签署意见后,由分管、联系院领导批准;6天(含6天)以上报请院长批准。

2.病假:教职工患病经医生诊断建议休息或住院治疗请假,视为病假。请病假须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1天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2天--5天(含5天)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组织人事部签署意见后,由分管、联系院领导批准;6天(含6天)以上报请院长批准。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或已累计病休2个月继续请病假的,还必须提交就诊记录、病历本等。

3.婚、丧、产、护理假: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组织人事部按照相关规定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联系院领导、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各类假期的待遇

病、事假扣发请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待遇按下列(一)、(二)款执行。

(一)病假

全年累计病假未超一月者,固定工资照发;累计超过一月者,减发下月固定工资的10%;累计超出两个月而不足四个月者,从下月起减发其固定工资的15%;累计超出四个月而未满六个月者,从下月起减发其固定工资的20%;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工龄不满10年,发固定工资的70%;

工龄满10年以上,发固定工资的80%。

(二)事假

全年累计15个工作日以内,固定工资照发;超出15个工作日而不足一个月者,减发固定工资的10%;超一个月者,减发固定工资的20%;超三月者,减发固定工资的50%。

(三) 婚假

执行国家相关规定,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凡执行寒暑假的教职工结婚,应自觉安排于假期中。

(四)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亡故,给假五天,太原市以外另加两天路途假。

(五)产假、护理假

执行国家相关规定,须最晚于生产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请假手续。

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哺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

(二)因公出差,事后不及时返校擅自在外逗留者;

(三)捏造事由请假和假期已满不到岗,又未办理补假手续者;

(四)在工作时间办私事,擅离职守者;

(五)内部调动工作,不按期到调入部门报到上班者。

第十五条 对旷工的处理

(一)旷工一天、教师旷教一节按200%扣发当日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凡未请假者,从第四天起停发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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