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风采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作者:组织人事部 时间:2010-05-21 点击数:

为了加强组织纪律性,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管理

1.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对教职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干私活、不吵嘴打架、不带小孩、不串岗和闲聊。

2.各部门对职工的出勤、缺勤、迟到、早退等情况要如实填写,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处。请假者必须附有统一印制的请假条。病假须持有医院病假证明,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3.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考勤,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每学期人事处不定期检查考勤记录情况,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和不按时交考勤的部门给予批评,并与当月部门考核挂钩。

4.学院除专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外,其他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工作·制。因工作需要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部门必须制定出自己的作息时间。具体到每个人并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查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5.实行坐班制的职工实行上午和下午签到制,不许代签,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个人岗位工资5元,并扣除本部门当月考核5分。

6.上班时间严禁打扑克、打麻将、下棋、打毛衣、抽烟、喝酒等,发现一次扣发个人岗位工资5元,并扣除本部门的当月考核10分。

7.关于加班,各部门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值班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未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一律不予认可。遇到特殊任务需要在双休日安排加班者,由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查。对待加班工作日实行轮休制或者可与病事假顶替。

8.寒暑假须留岗工作者,给予一定数额补助,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结果为准。

9.不脱产攻读研究生及岗位培训者,经领导批准的,按工作日对待。

10.人事处为学院考勤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人事劳资干事负责考勤汇总、登记、考核。并由人事处组织全院副处级领导参加的对全院各部门每周不定期进行劳动纪律检查及考勤抽查。如发现问题以上述规定处理.

二、请假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事假:职工如有事必须请事假,并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事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5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领导批准;1周以上报请院长批准。

(二)病假:职工患病经医生诊断建议休息或住院治疗请假,视为病假。请病假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证明,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5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6天以上由院长批准。。

中层干部不论事假、病假1天由主管院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院长批准。

(三)婚、丧、产假、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依国家规定审批。休假期满,到本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三、各类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一)全年累计病假未超一月者,固定工资照发;累计超过一月者,减发下月固定工资的10%;累计超出两个月而不足四个月者,从下月起减发其固定工资的15%;累计超出四个月而未满六个月者,从下月起减法其固定工资的20%;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工龄不满10年,发固定工资的70%;

工龄满10年以上,发固定工资的80%.

(二)事假、

全年累计15天以内,固定工资照发;超出15天而不足一个月者,减发固定工资的10%;超一个月者,减发固定工资的20%;超三月者,减发固定工资的50%.

(三)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亡故,给假七天,太原市以外另加两天路途假,期间工资照发,扣发岗位工资。

(四)婚假

1.凡己达晚婚年龄(男25、女23周岁)结婚,给假一个月;双方晚婚,双方享受;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其间工资照发。

2.够法定婚龄但不达晚婚年龄结婚者,给假一周,工资照发。

3.凡执行寒暑假的教职工结婚,应自觉安排于假期中;开学授课期间,不给婚假,按事假处理。

(五)产假

1.符合晚育规定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可享受产假六个月。

2.符合晚婚年龄而不符合晚育年龄的享受四个月,不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生育者,享受产假57天。

3.产前待产休假十五天,计入产假合并使用。

4.产假必须在产前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享受产假四个月和六个月的必须到院计生委签字,再到人事处办理手续。凡没有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不予承认。

5.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凭医生建议书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6.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哺乳1.5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7.妻子生产,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7天。

8.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停发岗位工资。

(六)旷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

2.因公出差,事后不及时返校擅自在外逗留者;

3.捏造事由请假和假期已满不到岗,又未办理补假手续者;

4.在工作时间办私事,擅离职守者;

5.内部调动工作,不按期到调入部门报到上班者;

6.旷工一天,教师旷教一节按200%扣发浮动工资和补贴工资(保留津贴和地方补贴);

7.凡未请假者,从第四天起停发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本办法从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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