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九
夯基固本 深化落实
坚决筑牢中央八项规定堤坝
晋纪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党风问题关系执政党的生死存亡。回顾历史,党一直高度重视整肃作风,无论是革命时期的“延安整风”,还是建设时期的整治“五多”,都体现了党清除腐败污毒、特权思想等问题的政治勇气,有力推动了党的自我革命,用实际行动回答了“甲申对”“窑洞对”“赶考对”,为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奠定基础。新形势下,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赢得了党心民心,厚植了执政根基。中央八项规定微言大义,短短600字,却内涵丰富。从改进调查研究到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从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到规范出访活动,从改进警卫工作到改进新闻报道,从严格文稿发表到厉行勤俭节约,直击顽疾、整治作风。此次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化完善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保障条款,划定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纪律“红线”。
一、政治引领,靶向施治,强化廉洁自律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担当和顽强的意志品质,直面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以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破题,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建党100周年大会上强调,中国共产党“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专门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李希同志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抓好“关键少数”促进党风政风根本好转。落实党章要求,从严纠治“四风”,《条例》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引导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反对特权思想,抵制特权行为,以彻底自我革命的精神永葆党的纯洁性。
二、抓纲举目,细化落实,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指出,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审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当前,口号响落实差、搞本位主义、做表面文章等问题时有发生,文山会海、工作过度留痕、任务层层加码、“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等问题依然存在,急功近利、竭泽而渔、数据造假、劳民伤财搞政绩工程等,本质上都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治,针对执纪执法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充实、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五十七条,增写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处分规定,强调对劳民伤财搞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从重或加重处分。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了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况给予党纪处分;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了数据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分依据。这些条款变化旨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说“不”。
三、固本培元,铢积寸累,促使铁纪化为日常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以及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条例》细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充实完善部分违纪情形的内涵与外延,将原来一些适用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细化,完善为具体的纪律处分条款,给党员干部划定的行为边界更加明确、纪律标尺更加清晰。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写滥发福利的处分;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写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写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的处分;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让铁纪“长牙”、“带电”、发威,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四、纠树并举,抓长抓严,深化“全周期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坚持党性党风党纪齐抓并举,既是管党治党系统思维的具体实践,也是《条例》的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好头、作表率,从自身做起,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不仅要修身律己,还要廉洁齐家,管好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从监督执纪情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腐败,有的党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有的把公权变为亲友谋利的私器,支持、纵容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增写了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职、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视情况给予党纪处分;第一百零七条完善了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条,增写了应由本人、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单位或他人支付、报销的处分规定,督促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离岗,都应厘清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清与亲的关系,加强对自身、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促进其提升党性修养,廉洁从政、廉洁用权,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
全面从严治党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破立并举、堵疏并行,注重纠树并重、常态长效,是党推进自我革命“一子落满盘活”的重要举措。正如《条例》总则第四条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应当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转化为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的过程,在潜移默化中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筑牢中央八项规定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