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箱

学院章程

序 言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的前身是建于1957年5月的山西省药材公司职工培训班,历经1960年冬广誉远中药技校和1962年9月山西省中药材职业学校。1965年7月成立中专建制的山西省中药材学校,2001年4月升格为专科层次的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2月更名为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学院为省属公办高职院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继承优良办学传统,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恪守“修德济世,精业立身”校训,立足山西、面向全国,以服务药品食品产业发展、促进高质量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努力建成全国一流药科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各部门、单位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各项管理活动、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简称为山西药科。

英文名为SHANXI PHARMACEUTICALVOCATIONAL COLLEGE。

第四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民航南路16号,邮编为030031,网址地址为http://www.sxphc.cn/。

第五条 学院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为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属公益二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七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院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坚持“面向未来、面向实践、面向技术”的办学理念,适应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药品食品行业经济建设人才需求,为建成全国一流药科职业院校而不懈奋斗。

学院建立健全教师队伍发展机制,采取“育培”与“引进”“聘任”相结合的措施,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批在行业企业有影响力的学术技术人才、一批能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的“双师型”教师、一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工匠大师。

第九条 学院执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数。

学院的专业设置以服务山西省经济发展和药品食品行业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条件为基础,与学院整体定位和发展方向相匹配,遵循稳定、优化和适度调整的原则,主要设置与药品食品相关的专业。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建构“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企业参与”的治理结构,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 举办者职责为:

(一)依法管理学院;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领导人;

(三)监督学院办学行为,指导学院发展规划;

(四)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六)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七)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和工勤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二)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和学院师生的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会的议事规则是:

(一)党委会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

(三)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四)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五)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坡,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六)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七)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学院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学院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学院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院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学院纪委书记由山西省纪委监委任命为监察专员。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按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是:

(一)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二)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三)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四)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五)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六)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七)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八)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做好各项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相关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系(部、中心),并根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教学系(部、中心)是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系(部、中心)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及教学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负责本系(部、中心)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本系(部、中心)教职员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全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做好各常规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本系(部、中心)学生的实验实训、岗位实习等教学管理工作;

(六)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协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教育活动;

(七)做好学生的入学教育、日常管理教育、毕业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八)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系级单位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事关教学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四)教科研平台、教科研团队建设,教科研项目申报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系级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其他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讨论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其中,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系党总支会议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由系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系党政联席会议代替系党总支会议。

系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各教学系依据其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根据议题,党政联席会由系党总支书记或主任分别主持。一般情况下,事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学生教育与管理等议题,由系党总支书记主持;事关改革与发展、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等议题,由系主任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行业企业专家共31人组成,其中院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1人,行业企业专家10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二)审议并对下列学术事务直接做出决定:

1.设置或调整专业以及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3.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三)对学院以下事项做出学术水平评价: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对下列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部长、各系(部)负责人和富有教育工作或企业工作实践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离退休教师和企业人员29人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教学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可连续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学院教学工作,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教学管理措施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出建议;对加强学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

(二)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定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推荐申报省(部)级、国家级优秀教师、教学名师;审议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并推荐新专业申报材料;

(四)审定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推荐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的教学改革项目;

(五)审定学院教学奖励项目、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的教学奖励项目、教学成果奖;

(六)审定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学基地建设、教学工作评估以及与教学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标准等,并提出咨询意见,提交有关会议决策;

(八)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对学院各教学系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

(九)其它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25人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评审、评议或推荐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分管教学、科研和分管人事工作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方案;

(二)审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教材工作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行业企业专家20人组成。教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名,由书记、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分管思想政治工作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担任;委员16名。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导各专业的教材建设、教材研究和教材评价工作;

(三)负责向各教学系(部)征询教材使用意见,撰写教材年度使用情况;

(四)监督学院教材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负责学院教材的征订、选用、审订工作并将选用的教材按时上报学院。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五)征求广大学生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合法利益,及时反馈提案办理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并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节 统一战线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七节 院属企业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山西省太原晋阳制药厂(有限公司)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其发展。

第四章 学院职能

第三十七条 学院积极履行人才培养职能,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山西、面向全国,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教学标准,进行专业建设,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优质教学资源等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构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服务山西乃至全国药品食品产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院积极履行科学研究职能,把科学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院制定科研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

第三十九条 学院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立足山西、面向全国,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为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和中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专业服务支撑。

第四十条 学院积极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赓续红色血脉,继承和弘扬中医药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 学院积极履行国际交流与合作职能,引进国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与国外职业院校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项目,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水平提升。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其中,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调解或申诉;

(九)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教师工作部统筹协调、系部党总支(党支部)具体执行、教师党支部细化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相结合的“五位一体”师德师风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严格师德监督,构建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严格考核评价,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三)审理申诉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做出处理的单位、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五)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教职工申诉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教职工对学院做出的涉及自身的职称评审、职务聘任与晋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培训进修、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薪酬、奖金津贴、考勤休假、解聘辞退、退休等决定不服的,可向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作出决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兼职教师库,维护兼职教师的合法权益。兼职教师是指接受学院聘请,兼职承担校内课程教学任务和指导学生岗位实习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及能工巧匠。

第五十四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师、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三)审理申诉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做出处理的单位、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五)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申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学生认为学院对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各类评比评选和表彰资助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作出决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鼓励学生通过合法途径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一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为辅。

学院依法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院投资和捐赠,对社会各界友好人士投资和捐款,学院坚持专款专用、高效节俭的原则,确保投资和捐款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归国家所有,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财务公示制度,明确财务管理机制,规范经费来源与使用,以及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报损,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产的使用效能。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学院以不同形式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学院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内部审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学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促进学院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院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学院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监督学院办学行为,评价考核学院办学质量,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维护学院办学环境和办学利益,支持学院改革与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工作或学习过的教职工和学生。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院与广大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

第七十二条学院根据面向社会办学需要,设立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理事会。学院理事会是学院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院发展改革的咨询协调机构。学院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校训为修德济世,精业立身。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庆日为5月9日。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徽外形采用圆形,以两片律动的银杏叶和苯环的变形展开,融合中医药传统文化与现代医药科技;整体色彩以深绿和翠绿两种颜色为主,象征学院的生机与活力;标有“1957”字样代表学院建校时间;上方为“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校名,下方为学院中文名称拼音(SHANXI YAOKE ZHIYE XUEYUAN)。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教育厅核准。学院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七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程序按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在学院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院所有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并应及时作出调整和修改。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学院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