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六
坚持为民初心 恪守为民之责
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晋纪言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此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价值取向,着眼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聚焦民生痛点难点和损害群众利益新动向新表现,进一步完善群众纪律要求,充实对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行为和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全力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规定了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涉黑涉恶欺压群众、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5类违纪行为。党员、干部在学习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紧盯“蝇贪蚁腐”,织密法规制度之网,在全面推动乡村振兴中维护好群众利益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脱贫攻坚战取得胜利后,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践中,乡村振兴领域政策多、项目多、资金多,容易成为“蝇贪蚁腐”啃食的重点。“蝇贪蚁腐”是群众最不满、最痛恨的腐败现象,其背后是“小权力”的失控和基层干部的擅权乱为。为此,既要坚决惩治“蝇贪蚁腐”,着力消除基层尤其是乡村振兴领域“蝇贪蚁腐”现象,促进发展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又要紧扣乡村振兴工作重点,聚焦乡村振兴关键和薄弱环节,深化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以严密的法规制度扎实推动监督下沉落地。新修订的《条例》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在第一百二十二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促进党员在服务“三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助推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
惩治慢作为、假作为,防治权力扭曲异化,在积极主动作为中维护好群众利益
为民谋利、为民干事,是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更是党的事业发展的保障。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漠视和侵害群众利益,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从根本上说是没有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没有忠诚践行党的宗旨,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对此类行为应当坚决纠正、严肃查处。要紧盯影响高质量发展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现象,持续深入整治敷衍塞责、任性决策、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问题,推动党员、干部认真对待群众诉求,把群众利益真正放在心上,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新动向新表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在“不作为、乱作为”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对“慢作为、假作为”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防止权力扭曲、异化、变质,织密了保障群众利益的纪律网,推动党员、干部增强服务群众意识,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聚焦群众关切,兜稳民生保障底线,在救急难保民生中维护好群众利益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要深入整治就业创业、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严查涉黑涉恶腐败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将人情超越制度,对党和政府的社会救助、惠民项目“雁过拔毛”,损害群众利益。党员、干部要自觉对接民众期盼,把为民谋利的“小事”,群众身边的“急事”“难事”,以钉钉子的精神一件接着一件干,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带给广大人民群众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加对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把工作着力点聚焦在群众衣食住行的“关键事”上,切实解决群众可感可及的难事实事,进一步推动惠民政策落实,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党的群众纪律是党处理党群关系的基本准则,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自觉做为民造福的无私奉献者,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时刻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